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建立执行救助资金的的文件精神,解决我院民商事执行案件中因执行不能而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执行救助资金。
第三条、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的使用坚持有限性、一次性、必要性和追偿性的原则:
(一)救助资金仅适用于小标的的执行案件或案件执行标的一部分,坚持小额使用为主;
(二)执行标的分多期履行的,一案不二次救助;
(三)不以结案为目的,以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无果或紧急情况下避免对申请执行人的不利后果进一步扩大为必要前提;
(四)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后,必须通过执行得到追偿。
第四条、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
(一)老人、妇女、儿童做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用于维持生计、读书就学等基本生活、教育保障需要的;
(二)用于抢救、治疗、残疾救助等急困情况的;
(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或者缠讼上访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启动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人员已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
(二)案件执行已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到位;
(三)案件经申请已程序终结或申请执行人同意救助后申请程序终结。
第六条、对于启动执行救助资金予以救助的案件,在后期执行中追偿资金也纳入执行救助资金账户中循环使用。
第七条、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由案件的承办人先报请庭长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承办人填报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局长批准后,由执行局内勤持审批表及案件执行依据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到院财务室,经院长审批后,到县财政局执行救助资金账户支取,并通过执行局内勤将执行救助资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在执行局执行救助资金簿册登记,并将相关材料立卷备查。
第八条、适用人民法院执行救助的案件一般不报结案。个别执行标的小,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或长时间下落不明的,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线索需要报结的,承办人报庭长组成合议庭评议后,制定追偿方案,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