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应冷静,打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反而会适得其反。2015年9月16日上午12时许,原告和妻子胡丙芬开着三轮车行驶到杞县付集镇西郑庄村公路上时,被告开辆面包车追到原告跟前,被告称是原告碰住其车为由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打架,起初原告用拳头打住被告眼部,被告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将原告头部打伤。原告之伤情经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因交通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如能理智不先殴打被告眼部,双方矛盾不可能进一步激化,结合事件发生的起因及发展,原告对该事件应承担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其余责任由被告承担。并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谢振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绍松医疗费3104.01元、护理费560.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8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4184.57元的70%即2929.2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