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爱是最无私的,他们不要求任何汇报的抚育我们长大。作为子女,负有对他们的赡养义务,该赡养义务不是以任何条件为前提的。2015年10月22日,原告魏新莲对其两个儿子被告李正林、李正杰提起了赡养费纠纷之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对原告每月每人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600元。
经查,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和其丈夫李国祥(已故)共生育三子一女,其中次子已去世,现剩二被告和女儿李正芬。自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现随被告李正杰生活。其另一子李正林表示他身体有病,没有经济负担能力,老人跟着他吃饭可以,有病他可以给她看。
经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年迈,已无劳动能力,二被告应给予赡养扶助,因原告现有子女三人,三人应共同负担其母亲的赡养费,遂作出“被告李正林于每月1日支付原告魏新莲赡养费200元;被告李正杰支付6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