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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法院利剑直指“天价彩礼”

发布时间:2019-05-14 09:36:29


    近年来,在我县的一些乡村地区,“天价彩礼”的现象愈演愈烈,虽然《婚姻法》禁止买卖婚姻,但“天价彩礼”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的“婚约彩礼案件”也在不断增多。

    2019年4月,杞县人民法院刚刚审结了一起“天价彩礼”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是相邻两村的适龄未婚青年,二人经王某父亲的至交赵某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8年农历六月二十六按照农村习俗见面,当天,王某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就给给李某送去彩礼16万元,另给李某饮料100件,鸡蛋6筐,香烟6条。见面第二天,李某却说彩礼不够,无奈,王某又给李某送去现金6000元。在以后的交往中,王某不仅给李某买衣服,还给李某购买了手机、金手链等其他贵重物品,中秋节更是送去大量礼品。2018年9月,王某认为他和李某感情已经稳定,遂找李某商量结婚的事情,没想到李某要求王某再送彩礼15万元,并要求王某将车辆过户在自己名下,否则就终止恋爱关系。王某垂头丧气,因为之前的16万元彩礼,家里已经是债台高筑,自己是无论如何也凑不齐这15万元彩礼了,李某对王某态度冷淡了下来,不与王某见面,也不接王某电话,王某心灰意冷,双方至此不再联系。王某要求李某退还彩礼款及所收礼品,李某拒不退还。王某一怒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彩礼款16万元及其他礼品。在法庭上,李某认为终止恋爱关系责任在王某,且恋爱期间双方同居过一次,故彩礼款不应当退还。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此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给付被告彩礼款16万元和部分礼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礼款数额较大,原被告的婚约解除后,被告应予以适当返还,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应以返还彩礼款14万元为宜。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所述给被告购买的金手链、手机等物品及其他款项,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婚约彩礼案件是指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因彩礼发生的民事纠纷。而“天价彩礼”一方面影响恋爱双方的感情,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加剧农村老人的贫困,另一方面,部分“天价彩礼”事件还容易引发恶性暴力事件,不利于农村的稳定,也不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2015年以来,杞县法院共受理婚约彩礼案件454件,目前已审结425件,有效的遏制了“天价彩礼”事件的滋生蔓延,为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责任编辑:q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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