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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涉农诉讼案件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5-05-19 10:55:45


    在基层法院所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集团涉农诉讼案件占有相当的比重。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会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损害其合法权益,也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如果能正确解决好集团涉农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对于当前形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集团涉农诉讼案件的表现形式:

    一是农业生产经营性纠纷。具体表现为土地、山林、水面权属纠纷。

    二是乡镇村办企业经济纠纷。表现为集体林场、屋场及资产的归属纠纷。

    三是因为农药、种子、化肥等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纠纷,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

    五是政府及部门引发的农民负担不公,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如“三收”、计划生育、国土执法、教育收费出现的问题等。

    六是村级财务混乱、不公开,村级班子选举不民主等问题。

集团涉农诉讼案件的特点:

    第一是农民举证难,由于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低,许多农民在购买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时,不注意索要凭证,出现权益争议后索赔无据。

    第二是索赔难,一些经营者在处理农民问题时,态度消极,不认真对待农民消费者,投诉案件调解工作很难进行。

    第三是诉讼难,由于诉讼成本高,时间长,农民消费者往往不愿意打官司。

    第四是涉农案件具有地域广,路途远,居住松散的特点,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一定难度。第五是涉农案件中被告收入不固定,其财产状况难掌握等原因,给审理和执行工作造成一定难度。

解决集团涉农诉讼案件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素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努力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中要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 提高民调组织的业务水平。  民调组织的业务水平低,民事调解员素质不高,严重制约着民调组织作用的发挥。法院要加强对民调组织指导和人民调解员培训,从源头上减少法院涉农案件的数量。四、预防集团涉农诉讼案件必须从源头上抓起、从制度建设入手,法律、行政、媒体等多种手段互相配合。

  

责任编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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